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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zjzjxh     2025-04-15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2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加科学和规范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我协会对202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5年4月15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第三条 信用评价的范围,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单位会员。企业可自愿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中价协负责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承担信用评价的初审、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 信用评价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需有连续3年以上造价咨询业务经营收入。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日期前3年内,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受到行业协会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惩戒的。

第八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及履约行为(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应对照评价标准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二)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导向相结合;

(四)利用信息资源,减轻企业填报负担;

(五)能力与信用相结合。

第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按照中价协相关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价协官网(http://www.ccea.pro)完成信息填报。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须包含其所有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地区、本行业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中价协。

第十五条 中价协组织对企业申请进行终评。终评结束后,评价结果在中价协官网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中价协接受投诉、举报及申诉申请。

第十七条 中价协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得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与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标准中各评价项按项计分,每项得分不超过限额分值;评价项不满足标准的按项扣分,扣分不超过该项扣分限额。

第二十条 参评企业的申报内容与中价协已有数据库有差异的,将以现有数据库内容作为评价依据。如出现重大差异的,查实后进行修正。申报企业存在虚报、瞒报等不良行为,中价协将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价协可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省级协会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人员不应少于3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及历史记录可通过中价协官网向社会公开,提供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如发生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应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系统内信息;企业因分立、合并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如有以下情形,中价协应给予取消或降低信用等级处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三)企业受到行业协会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惩戒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被降低后,可申请信用修复。企业须在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中价协审核通过后恢复其相应信用分值和等级。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可在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内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价协〔2022〕26号同时废止。